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GB/T 8237—1987
2016/8/22
本标准适用于以苯乙烯为主要交联单体的供低压成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用的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1 术语
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以下简称树脂):由多元醇与多元酸反应生成的不饱和聚酯溶解在与其有聚合能力的单体中而制得的热固性树脂。
浇铸体:仅由加入引发剂(或再加促进剂)的树脂体系固化所得到的产物。
2 分类
树脂的分类见表1
表1
类 型 简 要 说 明
G型 一般的机械强度
通 用 IG型 一般的机械强度,但耐热性比G型好
耐 热 HE型 高耐热性和一般的机械强度
HM型 中等耐热性和一般的机械强度
CEE型 最好的耐化学性和一般的机械强度
耐化学 CE型 好的耐化学性和一般的机械强度
CM型 中等的耐化学性和一般的机械强度
耐 燃 SE型 高阻燃性的一般的机械强度
SM型 自熄性和一般的机械强度
3 技术要求
树脂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表2、3和表4的规定。
表 2 树脂
试验项目 允 许 范 围
一等品 合格品
外观 应无异状
酸值 ±4.0 ±4.5
粘度(25℃) ±30% ±35%
凝胶时间(25℃) 指定值 ±30% 指定值 ±35%
固体含量,% ±30% ±35%
凝胶时间(80℃) ±3.0 ±3.5
注:一种牌号的树脂只允许有一个指定值。
表 3 浇铸体
类型 通用 通用 耐热 耐热 耐化学 耐化学 耐化学 耐燃 耐燃
试验项目 G型 IG型 HE型 HM型 CEE型 CE型 CM型 SE型 SM型
巴柯尔硬度 ≥ 35 35 40 40 35 35 35 35 35
热变形温度℃≥ 55 70 110 90 100 100 80
耐燃性 高阻燃性 自燃性
耐碱性 100h 无异状
(时间) 50h 无异状
10h 无异状
注:耐燃性按GB 2408《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进行评定,高阻燃性是Ⅰ类, 自熄性是Ⅱ类。
表 4 玻璃钢 Mpa
类型 通用 通用 耐热 耐热 耐化学 耐化学 耐化学 耐燃 耐燃
试验项目 G型 IG型 HE型 HM型 CEE型 CE型 CM型 SE型 SM型
弯曲强度 180 200 250 250 250 250 250 160 160
≥ 合格品 160 180 200 200 200 200 200 150 150
弯曲弹性模量 ≥ 1.00×104
4 试验方法
4.1 树脂的试验方法
4.1.1 外观检验
把树脂样品倒入容积为100ml的标准比色管内,使液面高度为100mm。用肉眼检查有无杂 物、液体分层等异状。
4.1.2 酸值测定
按GB 2895《不饱和聚酯树脂酸值的测定》进行。一般酸值测定可不通氮气,但仲裁时应通氮气。
4.1.3 粘度测定
按GB 7193.1《不饱和聚酯树脂粘度测定方法》进行。
4.1.4 25℃凝胶时间
按GB 7193.6《不饱和聚酯树脂25℃凝胶时间测定方法》进行。
4.1.5 80℃凝胶时间
按GB 7193.4《不饱和聚酯树脂在80℃下反应活性测定方法》进行。
4.1.6 固体含量的测定
按GB 7193.3《不饱和聚酯树脂固体含量测定方法》进行。
4.2 浇铸体的试验方法
4.2.1 试样的制作
4.2.1.1 试样的尺寸,应符合各测试项目有关的国家标准
4.2.1.2 在树脂中加入树脂生产厂指定数量的引发剂与促进剂,搅拌均匀,并尽可能地排除树脂中的气泡。
4.2.1.3 用两块平整度好的玻璃板或钢板,涂上脱模剂并让其干燥。在两块板脱模面之间 ,夹入适当厚度的“凹”字形隔板,用夹具夹紧板与隔板。倒入树脂,注意尽可能避免产生气泡。
4.2.1.4 按生产厂指定的温度和时间进行固化。
4.2.1.5 浇铸体冷却至室温后脱模,用硬质合金刀具或砂轮片加工成试样。
4.2.2 巴柯尔硬度测定
按GB 3854《纤维增强塑料巴氏(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进行。
4.2.3 热变形温度测定
按GB 1634《塑料弯曲负载热变形温度(简称热变形温度)试验方法》进行。
4.2.4 耐燃性测定
按GB 2408进行。
4.2.5 耐碱性测定
按GB 7194《不饱和聚酯树脂浇铸体耐碱性测定方法》进行,试验介质应为10%氢氧化钠溶液。
4.3 玻璃钢的试验方法
4.3.1 试样的制作
4.3.1.1 把不含偶联剂、非石蜡型的0.2mm无碱方格布(无捻粗纱织物)剪成约300mm×300mm的布块,其数量由试样的厚度(4.0±0.2mm)决定。将剪好的布块放在100~105℃的烘箱中,干燥60±5min,燃后保存在干燥器中。
4.3.1.2 在平整度好、约400mm×400mm的钢板或玻璃板上,放一块约350mm×350mm的聚酯薄膜,把按4.2.1.2调好的树脂涂在上面,涂布面积约为300mm×300mm。然后在树脂上面铺一 布块并浸透树脂,排除肉眼看得见的气泡。重复以上的操作,层铺全部布块,使经、纬纱顺着同一方向并相互平行。层铺结束,应即覆上一块聚酯薄膜并排除气泡。将适当厚度的钢条,放在层铺物的四周。然后,平稳地盖上一块钢板。上述操作的时间,不超过当时温度下树脂凝胶时间的50%。玻璃钢板材的固化按生产厂的要求进行。
4.3.1.3 玻璃钢板材的树脂含量,按GB 2577《玻璃钢树脂含量试验方法》进行测定,应控制在48%~52%之间。
4.3.1.4 试件加工按GB 1446《纤维强塑料性能试验方法总则》1.1条进行,试样的主方向按径向切割。
4.3.2 弯曲强度和弯曲弹性模量测定
按GB 1449《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每 釜树脂为一批,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5.2 每批产品都应检查外观,测定酸值、粘度、凝胶时间和固体含量,而浇铸体和玻璃钢的性能则根据需要进行抽测,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应必须测:
a. 新产品投产;
b. 原材料有较大变动;
c. 生产不正常;
d. 正常生产时,每隔4个月。
5.3 取样方法:从每批产品总桶数15%的桶中取样(当不足2桶时,则取2桶)。桶中树脂混合均匀后,用清洁干燥的取样品取样,装在清洁干燥的带盖的取样瓶内,供试验用。
5.4 检验的结果不符合技术要求时,按5.3条加倍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则该批产品降等或按不合格处理。
5.5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复验产品,对符合运输和贮存条件的未启封的原包装桶内的树脂,自出厂之日起30天内,除粘度和凝胶时间不得出原始测定值30%以外,其他指标均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要求。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应在产品所附的合格证上注明产品的名称、牌号、类型、商标、批号、生产厂名称生产日期和净重等。
6.2 在包装容器上应明显标示“易燃”字样。
6.3 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不影响质量和安全,包装后密封桶口。
6.4 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有关危险、易燃品贮运的规定,并禁止在阳光下曝晒。
6.5 产品应贮存在20℃以下阴凉处,避免火种,隔离热源。
6.6 在符合上述包装、贮存要求的前提下,自出厂之日起,贮存期为6个月,在此期内,如产品发生凝胶,应由生产厂负责。如贮存温度较高(不大于30℃)则贮存期不应超过3个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常州建材253厂、天津合成材料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新远、王玉芬、苏成华、杜礼明